大学生社团活动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丰富学生第二课堂,开拓学生视野,锻炼学生才干的重要形式。为培养和提高广大同学的综合素质,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需求,同时规范我院大学生社团行为,使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大学生社团是在校学生依据个人兴趣爱好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凡在校学生均可申请参加。
第二条 学生成立社团,必须由组织者向学院团委递交详细的书面申请报告,写明社团的宗旨、章程、组成人员、管理制度、活动内容及形式、社团规模,经审查,报院党委批准后方能组织成立,凡未经批准成立的一律予以取缔。未经批准,不得建立跨校性的学生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服从校院的领导和管理。全院性学生社团由院团委主管,院学生会具体指导和组织。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按本社团章程规定将社团成员数保持在一定规模以内,在规定的范围发展社团成员,不得擅自扩大。
第五条 本院社团仅限于发展本院学生为社团成员,不得吸收外校学生或外单位人员作为社团成员。
第六条 学生社团干部由社团全体成员民主推荐或选举产生,并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同学,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能力和特长,同时能认真学习,成绩较好。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得担任社团干部。
第八条 担任学生社团干部的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同意,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学生社团发展成员,原则上要求学生本人自愿申请,班主任同意后,方可加入,各社团负责将成员名单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其班主任。
第十条 学院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并为社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和可能的条件。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规定范围内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应聘请1~2名我院有专长的教师作为指导老师,并在指导老师的帮助下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学术性活动以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为原则组织安排,文艺性活动只允许在周末和节假日举行,特殊情况需经院领导批准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有偿服务活动必须按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使用学院的场所、器材、设备开展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同意,并负责维护好公共秩序,保管好器材、设备。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社团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邀请人员的情况、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规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外单位人员参加社团活动,必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说明邀请人员的情况、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和规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我院学生社团受邀参加校外有关社团活动,须经社团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创办面向校内的刊物,必须向党委提出申请,说明创办刊物的目的、意义、内容、编辑人员、出版方式、发行周期、发行范围和发行量,并严格按照审批要求发行,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出版物均属非法刊物,一律予以取缔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刊物要向校外发行必须向省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后方可发行,否则按非法出版物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活动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个人交纳的会费;学院统一调拨的活动费;其他部门资助的经费。经费使用预算接受主管部门的审核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缔该社团,没收活动器材,追究组织者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对于违反者,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取缔该社团,没收活动器材,追究组织者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行为统一归院团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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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