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辅导员是我校学生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工作的主要承担者和具体实施者。为了管好、用好、培养好这支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的配备
(一) 根据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确定学生辅导员队伍配备的师生比为1:180。学生辅导员由专、兼职两部分组成,以专职为主。
(二)专职学生辅导员主要从每年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推荐研究生中选留。免试推荐研究生担任辅导员期间,按在职人员对待,工作两年后,再攻读硕士学位。
(三)兼职学生辅导员由各学院负责选派,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四)专职学生辅导员原则上每人带150—200名学生,跨年级担任辅导员的,所带学生数可适当减少。兼职辅导员一般带80—100名学生。
(五)专职分团委书记、副书记必须兼任学生辅导员,所带学生数可适当减少。
第三条 学生辅导员的任职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
(二)中共党员;
(三)热爱学生工作,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能为人师表;
(四)符合选留管理干部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职责
(一)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日常管理;
(二)学生公寓内党团组织的建立和工作指导;
(三)学生鉴定;
(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以及其它先进的初评;
(五)学生思想状况、学习生活状况等信息的调查了解和反馈;
(六)学生就业、勤工助学和心理健康指导;
(七)引导、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的管理和考核
(一)学生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归各个学院,业务管理归口学生工作部。
(二)住宿制 每个学院至少要选派一名专职学生辅导员住在学生公寓,随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及时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值班制 各学院要根据实际建立辅导员值班制度,处理日常事务。每个辅导员除了完成自己的工作以外,都要参与夜间和节假日学生公寓的值班。
(四)例会制 各学院每两周至少举行一次辅导员工作例会,安排布置工作,通报学生工作情况。学生工作部(处)每月举行一次学生辅导员工作通报会。
(五)考核制 每年年终,按照学校统一安排,由各学院负责对学生辅导员进行工作业绩考核。
(六)评优奖励制 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与学院学生工作评估同时进行。被评选为“我校学生工作先进个人”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七)岗位竞聘制 各个学院的分团委书记、副书记从全校学生辅导员中选任,实行竞聘上岗。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满1年后,可竞聘各个学院分团委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的待遇
(一)本科毕业生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满1年,考核合格者,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5年,成绩突出者,享受正科级待遇。
(二)研究生毕业后担任专职学生辅导员者,可直接享受副科级待遇;工作满2年,成绩突出者,享受正科级待遇。
(三)住宿在学生公寓楼的学生辅导员,按每晚15元的标准发给夜勤值班补助(根据学生工作处考勤情况发放)。
(四)学生辅导员按学校津贴分配办法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各学院可根据其工作表现,适当上浮。
(五)其它相关待遇参照《我校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