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财教[2007]12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是全日制本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在本专业排名前5%以内,第四学期结束,通过CET—4级考试,第六学期结束,通过CET—6级考试(外语及音美体专业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前10%以内。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五条 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采取综合测评办法,根据学生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四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六条 我校国家奖学金资助人数按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名额指标确定。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八条 学生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申请和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公示制度,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评审程序如下:
1.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班级提交个人申请材料;
2.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位申请学生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建议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学生填报《我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3.学生工作处将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学生工作处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