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对象
1.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2.申请本学年度资助金的学生。
二、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必须实事求是,程序规范,标准合理。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讲究方法,将规范认定程序与保护学生隐私相结合。
三、认定机构
1.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院长)为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的认定小组,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班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35人以下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为5人;超过35人的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为7人),负责本班学生的评议工作。
四、认定程序
1.学生填写《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登陆“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系统”,如实填报个人及家庭信息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系统初次认定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拟认定对象。
3.学院认定小组依据拟认定对象《我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4.班级评议小组成员按要求对通过学院审核的学生进行网上实名评议。
5.学院认定小组复核班级评议结果,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在院内公示。
6.学校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各学院认定结果并向全校公示,按程序及时处理公示期间学生反映的意见。
7.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认定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五、认定要求
1.各学院要加强学生诚信教育,指导学生如实填报信息,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和认定结果公正。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各学院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有计划地通过电话、信件和家访等多种方式对认定结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进行抽查落实。
3.全校师生要积极参与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积极举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依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西师发〔2010〕117号)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